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司調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司調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志鴻 等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林志鴻及黃00於民國(
下同)95年4月17日就坐落彰化縣○○○段○○○○段0000
○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關係不存在;確認相對
人黃00及林00於96年4月10日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關係
不存在;相對人林00應將系爭不動產於98年1月14日以買
賣所得之價金返還予相對人林志鴻所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核其法律關係性質屬確認之訴,惟確認之訴須以訴訟形式
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
生確認之效力,此確認之訴無由當事人以相互讓步之調解或
和解之方式代之,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
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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