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96號
原 告 何美蓁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翁靜綉 等2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0萬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1萬0,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60萬9,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