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96號
原   告  何美蓁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翁靜綉 等2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0萬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1萬0,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60萬9,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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