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180號
原   告  周陳樹英
原告與被告 陳峻瑋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