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5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思賢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間請求
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77,89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