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黃盈誠
林勵之
被 告 許淑葉
呂正榮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雄小字第1306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7年8月17
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美芳
書 記 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柒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萬零貳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許淑葉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陸仟零玖拾參元,及其中新台
幣參萬肆仟伍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郭素蓉
法官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