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141號
上 訴 人 許美香
黃明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
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63,8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 怡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