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小字第113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盧光照
被 告 顏茂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柒仟肆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玖
萬陸仟貳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琁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