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2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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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清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6年度偵字第36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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