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桂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偵字第17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桂強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