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建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6年度毒偵字第3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建志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
至扣案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白色粉末1包,與本件
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無涉,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
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