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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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邱福棟
相 對 人 周國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06年度士小字
第464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為法
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是當事
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時,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
,否則其聲請即難謂與上開規定相符,法院得不予許可。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刻正由鈞院以
106年度士小字第464號審理中。聲請人謹遵鈞院指示依法聲
請交付鈞院民事庭確認會議無效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俾利
聲請人製作譯文。為此,爰依法聲請交付該案歷次法庭錄音
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交付本院106年度士小字第464號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惟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民
事案件卷宗,該案件尚未開庭審理,自無法庭錄音光碟得以
交付,聲請人所聲請交付之本院民事庭確認會議無效事件,
應係指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409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
議無效事件,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有違誤,礙難允准,應
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