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8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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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822號聲請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張馨文 等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因有多數相對人)。
二、相對人張馨文、 吳敏照楊張靜芬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書記官孫竹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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