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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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6號

抗告人 張偉德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114年度聲字第3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民國114年5月22日本院114年度聲字第5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且依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是提起抗告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500元。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114年5月22日本院114年度聲字第5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500元,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張亦忱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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