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0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8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01號原告 王素萍 上列原告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不服內政部民國105年1月14日內授移移陸嘉字第1050960519號函,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
105年6月1日105年度訴字第801號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6月7日寄存於原告起訴狀載住所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原告亦已於同年月8日領取,有送達證書及前開派出所掛號郵件簽收清冊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前開事項,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蕭惠芳法官許瑞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書記官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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