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8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01號抗告人 王素萍 上列當事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01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依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書記官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