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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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81號聲請人 黄瑞銘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安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簽有支票八紙交聲請人收執,並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2年10月7日設定債權總金額2,000,000元、確定期日104年10月2日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即債務人之債權。詎相對人即債務人未依約給付票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支票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清水區│田寮│橋頭│0000-0000│建│81│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332│臺中市清水區田│住家用│1層:44.1││全部││││寮段橋頭小段│加強磚造│2層:44.8││││││0000-0000地號│2層│電梯樓梯間:│││││├───────┤│3││││││臺中市清水區民││合計:91.9││││││有路38巷7號│││││├─┴──┴───────┴────────┴──────┴─────┴────┤│共同使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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