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07號原告 葉振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德成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書記官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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