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817號原告 陳雪渼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億捌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柒拾伍萬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柒佰柒拾肆萬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