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3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盟娟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9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盟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3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5年12月間某日│105年12月24日│105年11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1615號│第31615號│第115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簡字第81號│106年度簡字第81號│106年度簡字第263號││├────┼──────────┼──────────┼──────────┤││判決日期│106年3月10日│106年3月10日│106年5月1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簡字第81號│106年度簡字第81號│106年度簡字第263號││├────┼──────────┼──────────┼──────────┤││判決│106年6月5日│106年6月5日│106年6月20日│││確定日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2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5年11月21日│105年11月23日│105年11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154號│第1154號│第115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63號│106年度簡字第263號│106年度簡字第263號││├────┼──────────┼──────────┼──────────┤││判決日期│106年5月17日│106年5月17日│106年5月1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63號│106年度簡字第263號│106年度簡字第263號││├────┼──────────┼──────────┼──────────┤││判決│106年6月20日│106年6月20日│106年6月20日│││確定日期││││└───┴────┴──────────┴──────────┴──────────┘┌────────┬──────────┬──────────┬──────────┐│編號│7│以下無│以下無│├────────┼──────────┼──────────┼──────────┤│罪名│竊盜│││├────────┼──────────┼──────────┼──────────┤│宣告刑│拘役55日│││├────────┼──────────┼──────────┼──────────┤│犯罪日期│106年4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5286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576││││││號││││├────┼──────────┼──────────┼──────────┤││判決日期│106年7月31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576號││││├────┼──────────┼──────────┼──────────┤││判決│106年9月4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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