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2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2136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建宏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10號,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311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建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明文。再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李建宏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10號第一審判決,固於民國106年7月12日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惟其所提之上訴狀並未敘明上訴理由,僅記載「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揭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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