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2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再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9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再興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再興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其中附表編號
1至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42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月;附表編號4至5經本院
106年度中簡字第829號簡易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又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復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與侵害法益等因素,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至3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宏谷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附表】┌──────┬───────────┬───────────┬───────────┐│編號│1│2│3│├──────┼───────────┼───────────┼───────────┤│罪名│贓物│偽造文書│妨害公務│├──────┼───────────┼───────────┼───────────┤│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1月16日前某時│105年9月間~│105年12月20日││││105年11月16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29933號│105年度偵字第29933號│106年度偵字第223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6年度易字第142號│106年度易字第142號│106年度簡字第389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27日│106年4月27日│106年4月28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6年度易字第142號│106年度易字第142號│106年度簡字第389號││決├────┼───────────┼───────────┼───────────┤││確定日期│106年5月31日│106年5月31日│106年5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9383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編號1-2經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4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106年度執字第9265號│││為有期徒刑4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8月中旬~│105年12月20日││││105年11月16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8269號、│106年度偵字第8269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95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9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6年度中簡字第829號│106年度中簡字第829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16日│106年8月16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6年度中簡字第829號│106年度中簡字第829號│││決├────┼───────────┼───────────┼───────────┤││確定日期│106年9月11日│106年9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4454號││││編號4-5經本院106年度中簡字第829號簡易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