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九號
原告乙○○台北市○○街七十之一號訴訟代理人甲○○上訴人與丙○○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九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肆拾柒萬壹仟捌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萬叁仟壹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