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商標法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拘役四十日,緩刑二年,於九十二年七月十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更犯違反商標法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以九十三年簡上字第一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沈君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富喆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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