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二六號
原告丙○○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陳報證人甲○○之住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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