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度簡上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簡上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簡上字第四五0號
上訴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李師榮 律師
丙○○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應明銓 律師複代理人丁○○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訴外人 邱英和 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更二字第六0二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李慈惠法官林振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
書記官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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