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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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五號
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吳政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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