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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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40號聲請人 周鈺岑 即 周家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威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炎煌┌──────────────────────────────────────┐│股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4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視捷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000000│5│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