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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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起訴證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聲字第96號聲請人 葉碧蓮 代理人 劉志賢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劉嘉成 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105年重度訴字第661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5年7月3日與相對人簽立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買賣契約,雖該地號標記為應有部分380/100000,但地政資料相對人土地權利範圍為395/100000,故相對人依買賣契約移轉登記之範圍尚不足15/100000,聲請人依民法第348條規定,訴請相對人應移轉登記該民權段539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5/100000,因聲請人已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發給起訴證明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移轉登記之訴訟標的為民法第348條買賣債權法律關係,並非基於物權關係為請求,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規定,其聲請不應准許。
三、綜上,本件聲請發給起訴證明,准許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林君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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