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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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94號原告 吳碧珠 被告 林修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刑事庭就被告林修宏所涉過失傷害罪,以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13號刑事判決公訴不受理,而原告於民國106年3月3日具狀聲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於106年3月24日以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2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繳納訴訟費用。次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陸仟 伍佰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莊佩穎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