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96號聲請人即被告 蘇文輝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蘇文輝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為探視照顧罹癌祖父,思親心切,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本案竊盜犯行,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日以100年度易字第267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月10月,有該判決附卷為證。而本院前以聲請人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且有羈押必要,裁定羈押。又羈押目的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進行,本案雖已審結,惟聲請人業經本院判決有罪,案件尚未確定,經核聲請人原羈押事由並未消滅,為確保後續上級審審理程序或將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斟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仍有繼續執行羈押必要,且無從代以具保、限制住居,而聲請人所指上情,亦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事由,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4庭
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賴武志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文揚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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