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審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審附民字第158號原告 許坤煜 被告 周光宇 上列被告周光宇因民國100年度審易字第17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許坤煜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顧正德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