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聲再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三六0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七三三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周政達法官邱同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