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1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管收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1419號抗告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代表人 謝諒獲 應送達同上按提起民事抗告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吳祚大間 聲請管收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管字第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周群翔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書記官李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