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家上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家上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及履行同居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上字第116號上訴人 陳隆坤 被上訴人 劉雪英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及履行同居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 陳坤隆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隆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賴惠慈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李垂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