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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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50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坤鴻上列受刑人因犯恐嚇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坤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坤鴻因犯恐嚇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2年3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吳坤鴻前㈠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364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16號上訴駁回確定;㈡次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1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確定,前揭㈠㈡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9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自102年3月12日起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8月27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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