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2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2535號上訴人 賴昭文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520號,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4960、6186號),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賴昭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駁回上訴。
理由
一、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
362條前段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明文規定。
二、被告賴昭文不服原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上述規定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上訴人上訴書狀未附具理由,應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判決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