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0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東征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東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5款事項。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東征前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7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045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2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所列第1、5款事項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5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秋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