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4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四三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二九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四三五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 陶佩莉 │華南銀行長安分行│九十一年八月二日│貳萬陸仟陸佰捌拾伍│JC七三0三六三│││││││元│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