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68號原告台灣信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長濱隆 訴訟代理人 林哲誠 律師被告冠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執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5,620,6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544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林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