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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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聲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論罪科刑欄「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應更正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4」;應適用法條欄㈡「刑法第185條之4」應更正為「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4」、並增列「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附錄法條應更正為「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內有關於本判決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法宣告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魏美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