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37號原告 黃富鎮
范英枝 范盛譽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書英許維義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地號新竹市○○段○○○○○○○○○○○號三筆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以前開三筆土地之公告現值乘以遭占用之面積(實際面積以實測為準)後加總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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