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191號聲請人 黃鉦原
黃子綺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國樑
林書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人黃鉦原、黃子綺之戶籍謄本。
二、繼承人黃鉦原、黃子綺之印鑑證明。
三、繼承人黃鉦原、黃子綺之遺產繼承拋棄書。
四、繼承人黃鉦原、黃子綺法定代理人黃國樑、林書敏同意黃鉦原、黃子綺拋棄繼承被繼承人 林陳省 遺產之同意書。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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