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酌減違約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40號原告 莊媄涵 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7月10日具狀提起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額、如何計算之理由。
二、請按被告人數補起訴狀繕本乙份供本院送達之用。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