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06號聲請人 陳燕萍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易 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相對人究為郭易「勲」或郭易「勳」?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聲請狀所載之提示日為何?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06號聲請人 陳燕萍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易 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相對人究為郭易「勲」或郭易「勳」?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聲請狀所載之提示日為何?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