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原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原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原訴字第7號上訴人 李東昶 訴訟代理人 王文環
李孝文 李孝慈 被上訴人 廖玉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3年4月23日本院102年度原訴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3年6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4件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前開事項,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份附卷可證,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林奕宏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洪聖哲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