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25號上訴人 陳秉謙 (原名 陳伯欽 )被上訴人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00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2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裁判費3,15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