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羅宜咅 發支付命令(10
3年度司促字第133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8,9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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