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304號債權人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紀竹律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賀吉申茶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楊木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