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利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6號原告東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榮三 訴訟代理人 聶瑞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7,7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