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9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信男陳林金妹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
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
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
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
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
議決議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71
,339元,及自民國97年4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9.71,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600元,計算至本件起訴之日
即105年5月2日其債權額僅185,184元;而原告起訴請求撤銷
法律行為之標的為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70,816平
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00分之4,662,暨其上同段4413建號
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號9樓之1、權利範圍全部之建
物,僅土地部分依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0,946元計算其價額已達
1,681,952元【計算式:50,946×70,816×4,662/10,000,000=
1,681,952】,原告請求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顯高於原告債
權額,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原告債權額為
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5,1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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